阿里巴巴国际站外贸服务市场技术服务协议-公示版本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20日
生效时间:2017年10月27日
重要提示: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下划、线标注的内容)。如果您对本协议的条款有疑问的,请向阿里巴巴进行询问,阿里巴巴将向您解释条款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意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阿里巴巴对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第一条 【缔约主体】
1.1 本协议由同意并承诺遵守本协议规定入驻外贸服务市场的法律实体(下称“服务商”或“您”)、与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共同订立。
第二条 【协议生效及修改】
2.1 服务商通过网络页面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或实际已使用本协议服务,即表示服务商与阿里巴巴已达成协议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
2.2 本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正文、附件及阿里巴巴已经发布的及不时更新的或将来可能发布的阿里巴巴国际站外贸服务市场(以下称:外贸服务市场)各类规则,所有规则为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3 阿里巴巴有权不时修改本协议、附件、规则及相关内容,修改后的内容将公布于外贸服务市场(www.fuwu.alibaba.com),服务商如继续使用服务的,则视为服务商对修改后的内容不持异议并同意遵守。如服务商对修改存有异议,或者服务商不同意修改内容,则服务商应立即停止使用服务,同时向阿里巴巴提交书面终止通知。
第三条 【定义】
3.1 外贸服务市场:是阿里巴巴旗下的一站式外贸服务平台,为外贸企业或个人系统地提供工具软件、网店服务、资讯教程等外贸增值服务。域名为www.fuwu.alibaba.com。
3.2 用户: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外贸服务市场各项服务的使用者。
3.3 第三方服务商:将其产品或服务发布于外贸服务市场并通过外贸服务市场进行交易的企业,也称为“服务商”。
3.4 商品:本规则中的商品指服务商发布于外贸服务市场的产品或服务。
3.5 用户支付的可确认的销售收入:是指在用户预付商品费用的情况下,需根据国际会计准则制定的收入确认规则分期确认收入。
3.6 国际站:阿里巴巴国际站,域名为www.alibaba.com
3.7 技术服务内容:阿里巴巴利用其网络技术等优势,为服务商在外贸服务市场实现发布其公司或商品信息,以及为用户向服务商进行商品的在线订购提供技术服务和技术支持。
第四条 【技术服务内容及管理】
4.1 技术服务提供前提:
4.1.1 服务商应先注册成为国际站用户,且应同意遵守国际站服务协议、规则及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4.1.2 服务商承诺已事先阅读、理解、认同并同意遵守外贸服务市场规则,且服务商同意阿里巴巴有权单方修改外贸服务市场规则,修改后的规则于外贸服务市场公告时生效。
4.1.3 服务商已按照阿里巴巴的要求提交进入外贸服务市场的相关信息及资料,且阿里巴巴已同意其进入外贸服务市场发布信息及销售商品。
4.1.4 服务商同意接受外贸服务市场提供的指定支付方式作为其通过外贸服务市场达成商品交易的支付工具,且服务商应要求用户通过该支付方式向服务商支付购买商品的费用。
4.2 服务商如违反本协议或外贸服务市场相关规则、协议,则阿里巴巴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中止或终止对服务商的技术服务。
4.3 服务商同意接收来自阿里巴巴或外贸服务市场发出的任何邮件或信息。
第五条 【收费标准】
5.1就用户或服务商使用外贸服务市场服务,外贸服务市场保留向用户或服务商收取费用的权利。在外贸服务市场有收费计划时,将修改本协议并于外贸服务市场公告。
第六条 【结算及支付】
6.1 服务商同意结算必须以实际收到用户付款以及该部分付款可被确认为销售收入为前提条件。
6.2 为保障用户权益, 服务商授权阿里巴巴通过外贸服务市场的系统支付通道,收取用户订购商品支付的费用,并同意阿里巴巴自行从用户支付的可确认的收入中扣除技术服务费用后,向其支付宝账户支付商品销售收入。
6.3 双方同意按自然月进行费用结算及支付,每一个自然月作为一个结算周期,第一次结算的结算周期为服务商商品产生销售收入之日至该月月末。每个自然月的最后一天的24时为该结算周期的结算时点。
6.4 双方需要在上一个结算周期结束后的次月初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账,阿里巴巴一般在上一个结算周期结束后【30】天内,完成上一结算周期结算费用的支付。
6.5 服务商应当依照销售商品所产生的全部销售收入入账确认营业收入和自行缴纳税费,如用户要求开具发票,则服务商应为用户开具与用户付款金额相同数额的发票。
6.6 服务商通过外贸服务市场销售商品发生的交易记录、交易金额、付款记录、销售总额等数据以外贸服务市场系统记录为准。
6.7 如服务商需要阿里巴巴开具技术服务费用发票的,则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阿里巴巴申请。
6.8 如服务商未履行完对用户的义务即单方面终止的,阿里巴巴有权(但无义务)代服务商退还扣除技术服务费后未履约部分的销售收入。
6.9 服务商不得将本应在线上完成的交易引入线下,或不通过外贸服务市场提供的指定支付方式收取费用以逃避阿里巴巴对商品销售收入的统计,服务商如有该等行为,则该线下交易或以其他方式收费的交易也应被认为是来自外贸服务市场的交易,且须按5.1条约定的收费标准的三倍向阿里巴巴支付技术服务费,并同时按照《第三方服务商违规行为管理制度》进行相应处罚。
6.10 如服务商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或遭遇用户投诉的,阿里巴巴有权暂停支付结算费用直至服务商纠正违约行为和向用户履行合同义务。
6.11 如因服务商违约或服务商的其他原因导致阿里巴巴遭受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阿里巴巴向用户支付赔偿或政府罚款,则阿里巴巴有权从服务商保证金及可得结算费用中直接扣除相应的费用,扣除费用不足以抵偿阿里巴巴损失的,服务商还应当另行支付。
6.12 外贸服务市场将通过网站公告、邮件通知等形式提前通知服务商最新的收费政策及收费规则,服务商有权以书面异议方式拒绝接受。
6.13 服务商拒绝接受前述服务费策略及/或服务费策略调整的,应当退出外贸服务市场,终止与外贸服务市场的合作;服务商未提出异议且继续使用外贸服务市场服务的,视为服务商完全接受服务费策略调整并同意遵照执行。
第七条 【保证金收取及管理】
7.1 为确保服务商能如约履行本协议及按照外贸服务市场相关规则向服务用户提供服务,服务商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存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保证金缴存并冻结于服务商实名支付宝账户内。
7.2 保证金金额按照服务商在外贸服务市场申请所在类目划分并按照《外贸服务市场保证金收取标准》进行收取,阿里巴巴有权根据运营需要对相应类目的保证金额度进行调整,并于外贸服务市场公告。
7.3 服务商保证金以专户形式冻结,在冻结期内保证金不产生利息,其处置权归属于阿里巴巴,服务商保证金专款专用,系服务商用以担保履约的金钱质押;服务商有违反本协议及/或相关规则之情形的,阿里巴巴将向支付宝公司发出处置服务商保证金的相关指令;相关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7.3.1 如服务商出现违反本协议之情形的,则阿里巴巴有权依其单方判断并对服务商按照《第三方服务商违规行为管理制度》相应处罚;当服务商违反《阿里巴巴国际站外贸服务市场规则》被停止使用外贸服务市场服务或被关闭国际站账户的,则本协议终止,全部保证金将予以没收;
7.3.2 如因服务商违约或其他原因导致阿里巴巴及/或其关联公司遭受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向服务用户支付赔偿或补偿、政府罚款等,阿里巴巴有权直接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金额作为损失赔偿金,扣除金额不足以抵偿损失的,服务商仍应足额赔偿;
7.3.3 在服务商解散、清算、破产时,阿里巴巴享有对保证金的优先受偿权;
7.3.4 服务商未经阿里巴巴同意擅自解除本协议或因服务商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阿里巴巴解除本协议的,保证金予以没收;
7.3.5 本协议下及/或阿里巴巴以网站公告等形式明确的其他情形。
7.4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保证金如被扣除或所属类目保证金不足的,则服务商应在保证金扣除或保证金不足时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补足。
7.5 服务商未按本协议约定及时支付或补足保证金的,阿里巴巴有权中止提供服务;如逾期达【7】个自然日,则阿里巴巴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保证金不予退还。
7.6本协议终止后30天,所有在线交易服务期结束之日起已满90天,且不存在其他需要继续冻结保证金的情形时(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投诉尚未处理完毕等),无本协议或相关协议等阿里巴巴其他公示相关规范约定的应当扣除相应额度保证金的情形,并经阿里巴巴认可后,保证金将解除锁定。
第八条 【承诺和保证】
8.1 服务商承诺和保证其具有履行本协议的合法的资格、资质及能力。
8.2 服务商承诺遵守国际站及外贸服务市场的任何协议、规则、政策及使用支付宝服务而产生的相关协议。
8.3 服务商可以通过其国际站账户登录外贸服务市场,服务商应严格保密并妥善保管账户名及密码,并明确同意通过服务商账号及密码进行的任何操作均被视为服务商行为,其法律后果由服务商承担。
8.4 服务商承诺其提供的所有服务将严格按照各方确认的执行标准发布和提供;如相关内容涉及阿里巴巴及/或其关联公司相关内容,应事先与阿里巴巴充分沟通,并遵守相应协议或约定;
8.5 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或企图干扰国际站、外贸服务市场或外贸服务市场其他应用的正常运营及运行。
8.6 服务商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信息;应对用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联系人、联系方式、交易信息等)及国际站数据(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外贸服务市场技术接口、履行本协议及其他渠道获得的任何网站数据)采取保密措施并严格保密,不得擅自使用、披露或许可他人使用。
8.7 不得请求、收集、索取或以其他方式获取用户的国际站账号、密码或其他身份验证凭据的访问权;不得为任何用户自动登录到国际站提供代理身份验证凭据;不得提供“跟踪功能”。
8.8 服务商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暗示或使人误以为阿里巴巴或阿里巴巴关联公司认可服务商的商品,包括但不限于在商品名称、说明书、其他任何介绍、顶级域名左侧的URL中使用与阿里巴巴或其关联公司企业名称、字号、商标、域名、其他任何标识相同或相似的信息(包括任何变体、缩写或错误拼写),例如“阿里巴巴”、“阿里巴巴国际站”、“阿里巴巴外贸服务市场”“阿里”、“Alibaba”、“Ali”、“Taobao”。
8.9 除本协议约定的方式以外,服务商通过交易平台销售的任何商品,不得自行或通过其他方式向用户收取费用,不得在应用界面或代码中内嵌或设置收费接口诱导、欺骗用户付费。
8.10 服务商应诚信经营,不得引诱、欺骗用户进行不合理的购买和使用。向用户收取的费用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惯例或规范、市场规律。服务商应就其销售商品行为自行依法纳税且应按照用户要求开具发票,发票金额应与用户付款金额相同,不得虚开。服务商应本着客户第一的原则服务用户,及时解答用户疑问并解决用户投诉。服务商不得利用支付宝公司提供的服务开展洗钱、贿赂、欺诈、陷害等非法行为。
8.11 服务商如违反本条任一款声明、承诺或保证的,阿里巴巴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阿里巴巴因此解除协议的,阿里巴巴有权不退还保证金。
8.12 服务商明确理解并同意,如因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协议规定或外贸服务市场规则,使阿里巴巴或阿里巴巴的关联公司产生任何损失的(如任何第三方的索赔、任何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等),服务商应向阿里巴巴或其关联公司进行赔偿(包括律师费、诉讼费)。
第九条 【用户退款管理】
9.1在用户付款后【7】个自然日内,且服务商尚未确认服务开始前,用户可申请无理由全额退款,服务商应当全额退款;
9.2 用户付款超过【7】个自然日的,或用户付款后【7】个自然日内服务商已经开始服务,但用户尚未在平台中确认服务完成的,用户可以发起退款,服务商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全额退款或部分退款;
9.3 用户已经在外贸服务市场中确认服务完成,如服务内容是周期性且尚有剩余服务期的,服务商应和用户自行协商剩余服务期内可退款项,但已完成服务部分服务商可不予退款;服务内容是非周期性且已经服务完毕超过7个自然日的,服务商可不予退款。
9.4 上述退款所对应的发票事宜,由用户与服务商自行协商解决。
9.5 用户不同意服务商的退款方案,可向阿里巴巴发起投诉,阿里巴巴有权根据其单方判断认定服务商是否为用户提供了合理、符合约定的服务,并有权要求服务商向用户退款或给予赔偿,或通过扣除服务商保证金的方式给予用户赔偿,阿里巴巴按照关于用户投诉的规定处理,服务商对阿里巴巴的处理结果不持异议。
9.6 除本协议约定服务商应当退款的情况外,其他原因引起的退款,服务商不能免除其应支付给阿里巴巴的技术服务费用(如有)。
9.7 服务商应在其与用户的订单和协议中,明确其与用户之间就相关服务有关的权利义务,且该等约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且与本协议约定应无冲突;否则合作服务商应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因此给阿里巴巴和/或用户造成的损失。
9.8 如服务商与用户签署线下协议的,协议中的退款条款不得严于本条款规定,服务商与用户可上传双方签署的线下协议,在必要时,该线下协议将作为阿里巴巴处理双方争议的依据。
第十条 【用户纠纷解决】
10.1 服务商应本着诚信经营、客户第一的原则向用户提供服务,一旦发生客户投诉,应及时解决。
10.2 为了维护用户权益,服务商不可撤销的授权阿里巴巴协助解决用户投诉或纠纷。阿里巴巴有权根据其单方判断认定服务商是否为用户提供了符合约定的服务,并有权要求服务商向用户退款或给予赔偿。服务商同意阿里巴巴并非司法机构,仅能以普通人的身份进行鉴别和判断,不对其判定结果承担任何责任。
10.3 在某款商品已经向用户收取费用的情况下,服务商因任何原因退出外贸服务市场,或停止向用户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当依照阿里巴巴的要求进行退出结算和开展善后工作。服务商应当本着维护用户权益的原则,对已购买且在服务期内的用户提供合理的赔偿或补偿。如果服务商不能提供合理赔偿/补偿或未与用户达成善后处置方案的,则阿里巴巴有权单方决定补偿或赔偿方案并从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如保证金金额不足以支付赔偿/补偿金的,则服务商仍应继续给予赔偿/补偿。
第十一条 【免责和有限责任】
11.1 在阿里巴巴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情况下,阿里巴巴向服务商承担的责任总额不应超过阿里巴巴在截止违约之时基于相关商品提供的技术服务获得的收入总额,且该等技术服务费用收入也仅限于以货币方式收取的实际收入而不包括其他利益。
11.2 如因阿里巴巴合理控制范围以外的原因,导致的服务或系统不适用、不便利、故障而造成损失的,阿里巴巴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也无须支付任何性质的赔偿,包括但不限于: (1)系统停机维护;(2)通讯终端或电信设备出现故障不能进行数据传输的;(3)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系统障碍不能执行业务的; (4)由于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调整或故障、网站升级、第三方问题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者延迟。
11.3 服务商独自承担开发、运营、维护服务商商品所产生的任何风险和后果,阿里巴巴或国际站没有责任和义务对于服务商的发布、销售或其他任何行为负责。
11.4 外贸服务市场仅作为交易平台,本协议的签署并不意味着阿里巴巴或国际站成为用户在外贸服务市场上与服务商所进行交易的参与者。对前述交易,阿里巴巴及国际站不对服务商和用户行为的合法性、有效性及商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作任何明示和默示的担保,也不对任何用户或服务商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品牌管理规范】
12.1 国际站或外贸服务市场上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图片、档案、资讯、资料、网站架构、网站画面的安排、网页设计)的所有权及知识产权均归属于阿里巴巴或阿里巴巴的关联公司,未经权利人事先书面同意,服务商不得使用、许可他人使用或披露。
12.2 为履行本协议,阿里巴巴有权在国际站使用服务商或其关联公司的企业名称、字号、商标、LOGO或其他标识。
12.3 未经阿里巴巴事先书面同意,服务商不得自行或委托他人使用、许可他人使用:阿里巴巴及/或其关联公司的企业名称,字号,商标,LOGO,与阿里巴巴或其关联公司的字号、商标、域名相同或近似的域名,任何其他标识;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侵犯阿里巴巴及/或其关联公司的合法权益。如服务商违反本款约定,则阿里巴巴有权立即单方解除本协议,且服务商应赔偿至少不低于10万元的违约金,如给阿里巴巴及其关联公司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费用、诉讼费、公证费及律师费等)高于违约金的,不足部分仍应足额赔偿。
第十三条 如发生以下情形,本协议解除:
13.1 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解除。
13.2 服务商因任何原因被停止使用外贸服务市场服务或被关闭国际站账户的,则本协议同时终止。
13.3 如因外贸服务市场发生变化或调整,阿里巴巴有权提前【15】日书面通知服务商单方解除本协议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3.4 当服务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阿里巴巴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且不退还保证金:
13.4.1 阿里巴巴或国际站发现服务商于国际站注册时填写的电子邮箱不真实、不准确、不存在或无法接受邮件,或虽注册时填写的是准确、真实的,但后续发生变更后未及时更新的;
13.4.2 违反本协议约定且在阿里巴巴书面通知后【15】日內仍未纠正的;
13.4.3 进入任何自愿性或强制性的破产清盘、接管、清盘或债务重整程序或类似程序的;
13.4.4 被注销或吊销的。
第十四条 【一般性条款】
14.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提交阿里巴巴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4.2 如果任何一方由于在其合理控制范围之外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天灾、技术、设备、网络或公用事业故障)致使其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其在本协议項下的任何义务,则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无须就此承担责任。
14.3 本协议任何条款被认为是违法的、无执行力的或者失效的,该部分条款应按法律容许的范围执行,本协议其他的条款将不受影响而仍有全部效力。
14.4 任何一方沒有行使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利,不应被视为该方对该权利的放弃。
14.5 本协议构成双方之间完整协议,取代之前任何口头或书面之约定或条件。
附件一:《第三方服务商违规行为管理制度》
附件二:《阿里巴巴国际站外贸服务市场规则》
附件三:《外贸服务市场保证金收取标准》
附件四:《人工翻译平台服务协议》
附件五:《外贸直通车第三方服务协议》
附件六:《在线收费培训服务合作协议》
附件七:《跨境电商人才培训服务合作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