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本號:20161011                                         發佈日期:20161011

提示:在接受本協議之前,請您仔細閱讀本協定的全部內容(特別是以粗體底線標注的內容)。如果您對本協議的條款有疑問的,請向阿里巴巴進行詢問,阿里巴巴將向您解釋條款內容。如果您不同意本協定的任意內容,或者無法準確理解阿里巴巴對條款的解釋,請不要進行後續操作。

 

第一條 締約主體

1.1  本協定由同意並承諾遵守本協定規定使用外貿服務市場的法律實體(下稱“ISV”或“您”)、與阿里巴巴國際站(www.alibaba.com)的運營方(以下簡稱“阿里巴巴”)共同訂立;如果您系台灣地區註冊或居住的ISV,則您與新加坡商阿里巴巴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台灣分公司”)訂立本協議;如果您系香港地區註冊或居住的ISV,則您與阿里巴巴香港有限公司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 協議生效及修改

2.1  ISV通過網路頁面點擊確認或以其他方式選擇接受本協定或實際已使用本協定服務,即表示ISV與阿里巴巴已達成協議並同意接受本協定的全部約定內容。

2.2  本協定內容包括協定正文、附件及阿里巴巴已經發佈的及不時更新的或將來可能發佈的外貿服務市場各類規則,所有規則為協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協議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3  阿里巴巴有權不時修改本協定、附件、規則及相關內容,修改後的內容將公佈于阿里巴巴國際站,ISV如繼續使用服務的,則視為ISV對修改後的內容不持異議並同意遵守。如ISV對修改存有異議,或者ISV不同意修改內容,則ISV應立即停止使用服務,同時向阿里巴巴提交書面終止通知。

 

第三條 定義

3.1  外貿服務市場:外貿服務市場系國際站(alibaba.com)下的一個交易平台,從事產品或服務銷售的服務商可自行將其產品或服務發佈於外貿服務市場,如阿里巴巴國際站使用者對其產品或服務感興趣,雙方可自行磋商並在外貿服務市場達成線上交易。外貿服務市場由平台運營方提供空間及資訊服務,阿里巴巴為該平台提供技術支援。本協定中,外貿服務市場也被簡稱為“平台”。

3.2  ISV:將其產品或服務發佈於外貿服務市場並通過外貿服務市場進行銷售的單位或個人,也稱“服務商”。

3.3  商品:指ISV發佈於外貿服務市場的產品或服務。

3.4  阿里巴巴國際站用戶(以下簡稱“用戶”):指使用外貿服務市場服務或通過外貿服務市場訂購商品的單位或個人。

3.5  用戶支付的可確認的銷售收入:是指在使用者預付商品費用的情況下,需根據國際會計準則制定的收入確認規則分期確認收入。

 

第四條 技術服務

4.1  技術服務提供前提:

4.1.1  ISV應先註冊成為國際站註冊用戶,且應同意遵守國際站服務協定、規則及政策。

4.1.2  ISV承諾已事先閱讀、理解、認同並同意遵守外貿服務市場規則,且ISV同意alibaba.com有權單方修改外貿服務市場規則,修改後的規則於國際站公告時生效。

4.1.3  ISV已按照alibaba.com的要求提交進入外貿服務市場的相關資訊及資料,且alibaba.com已同意其進入外貿服務市場發佈資訊及銷售商品。

4.1.4  ISV同意接受線下打款的支付方式(或阿里巴巴不時更新並規定的其他支付方式)作為其通過外貿服務市場達成商品交易的支付工具,ISV應要求使用者通過該支付方式向ISV支付購買商品的費用。

4.2  技術服務內容:阿里巴巴厘用其網路技術等優勢,為ISV在外貿服務市場實現發佈其公司或商品資訊及為使用者向ISV進行商品的線上訂購提供技術服務和技術支援。

4.3  ISV如違反本協定或外貿服務市場規則,則阿里巴巴有權按照本協議約定中止或終止對ISV的技術服務。

4.4  ISV同意接收來自阿里巴巴或國際站發出的任何郵件或資訊。

 

第五條 技術服務費標準及支付

5.1  收費標準:ISV通過外貿服務市場向使用者銷售商品的,則應根據其銷售商品的類目並按照可確認收入的一定比例向台灣分公司的指定帳戶支付技術服務費,具體類目劃分以及比例標準以阿里巴巴另行公佈的《技術服務費收費標準》為准。阿里巴巴有權對收費標準進行修訂並公佈于阿里巴巴國際站,ISV如繼續使用服務的,則視為ISV對修訂後的內容不持異議並同意遵守。

5.2  結算及支付:

5.2.1  雙方同意結算必須以實際收到使用者付款以及該部分付款可被確認為銷售收入為前提條件。

5.2.2  ISV應當依照銷售商品所產生的全部銷售收入入帳確認營業收入和自行繳納稅費,如用戶要求開具發票,則ISV應為用戶開具與用戶付款金額相同數額的發票。

5.2.3  雙方同意ISV通過外貿服務市場銷售商品發生的交易記錄、交易金額、銷售總額等資料以外貿服務市場系統記錄為准。

5.2.4  ISV未履行完對用戶的義務即單方面終止的,阿里巴巴有權(但無義務)代ISV退還扣除技術服務費後未履約部分的銷售收入。

5.3  ISV違反本協議的約定,或遭遇用戶投訴的,阿里巴巴有權暫停支付結算費用直至ISV糾正違約行為和向用戶履行合同義務。

5.4  如因ISV違約或ISV的其他原因導致阿里巴巴遭受損失的,包括但不限於阿里巴巴向用戶支付賠償或政府罰款,則阿里巴巴有權從ISV有權對ISV提供的服務下架或遮罩全部關於ISV及其產品的搜索結果。

 

第六條 保證金

6.1  為確保ISV能如約履行本協定及按照外貿服務市場規則向使用者提供產品或服務,ISV應於本協議簽訂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向台灣分公司的指定帳戶支付一定金額保證金,保證金金額按照ISV在外貿服務市場申請所在類目劃分並按照不同的標準收取 (如果ISV提供的商品涉及多個類目,則以最高標準為准),阿里巴巴有權根據運營需要對相應類目的保證金額度進行調整,具體參照本協定附件一《保證金繳納規則》(包括不時更新的規則內容)執行。

6.2  本協議履行過程中,保證金如被扣除或所屬類目保證金額度提升的,則ISV應在扣除或更新的類目保證金額度公佈後的3個工作日內及時補足,將保證金金額持續維持在以上約定的金額。

6.3  ISV未按本協議約定及時支付或補足保證金的,阿里巴巴有權中止提供服務且alibaba.com有權臨時禁止ISV使用外貿服務市場;如逾期達7個自然日,則阿里巴巴有權單方解除本協議且alibaba.com有權關閉ISV的國際站帳戶,保證金不予退還。

6.4  ISV出現違反外貿服務市場的資訊發佈規範、服務規範、誠信經營、違規及處理條款約定等的任一情形的,則阿里巴巴有權依其單方判斷並根據附件四《服務商違規處理措施》對ISV進行相應處罰;當ISV違反外貿服務市場規則被停止使用外貿服務市場服務或被關閉國際站帳戶的,而導致本協定終止,則全部保證金將予以沒收。

6.5  如因ISV違約或其他原因導致alibaba.com、阿里巴巴或阿里巴巴關聯公司遭受損失的,包括但不限於向用戶支付賠償或補償、政府罰款等,阿里巴巴有權直接從保證金中扣除相應的金額作為損失賠償金,扣除金額不足以抵償損失的,ISV仍應足額賠償。

6.6  ISV未經阿里巴巴同意擅自解除本協議或因ISV違反本協議約定導致阿里巴巴解除本協議的,保證金不予退還。

6.7  除《保證金繳納規則》規定的以外,阿里巴巴仍有權就個別ISV設定不同金額的保證金額度要求,此ISV應在接到阿里巴巴通知後3個工作日內補足保證金差額。如ISV逾期未補足的,阿里巴巴有權按照6.3條追究ISV的違約責任。

6.8  ISV支付的保證金在本協議解除或終止滿15個工作日且不存在繼續要求凍結保證金的情形時(包括但不限於使用者訂購的商品的服務期限尚未屆滿、使用者投訴尚未處理完畢等),阿里巴巴將無息退還剩餘保證金。

 

第七條 陳述和保證

7.1  各方陳述、保證及承諾其具有履行本協議的合法的資格、資質及能力。

7.2  ISV承諾遵守國際站的任何協定、規則及政策而產生的相關協議。

7.3  ISV可以通過其國際站帳戶登錄外貿服務市場,ISV應嚴格保密並妥善保管帳戶名及密碼,並明確同意通過ISV帳號及密碼進行的任何操作均被視為ISV行為,其法律後果由ISV承擔。

7.4  ISV保證其於外貿服務市場發佈的任何資訊(包括商品)符合下列要求:

7.4.1  資訊應符合所有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且應真實、準確、完整;且不會出現含淫穢、不道德、欺詐、誹謗(含商業誹謗)、虛假、引人誤解、恐嚇或騷擾內容的資訊;資訊不會侵犯任何協力廠商的合法權利或利益。

7.4.2  不應直接或間接的連結任何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所禁止發佈或銷售的產品或服務、與國際站有競爭關係的主體/網站或其產品/服務、其他阿里巴巴認為不適合連結的內容。

7.4.3  不得含有任何類型的惡意電腦程式或病毒。

7.4.4  ISV承諾其發佈或銷售商品的行為符合其經營範圍。

7.5  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擾或企圖干擾國際站、外貿服務市場或外貿服務市場其他應用的正常運營及運行。

7.6  ISV不得以不正當手段獲取他人資訊;應對使用者資訊(包括但不限於連絡人、聯繫方式、交易資訊等)及國際站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通過外貿服務市場技術介面、履行本協定及其他管道獲得的任何網站資料)採取保密措施並嚴格保密,不得擅自使用、披露或許可他人使用。

7.7  不得請求、收集、索取或以其他方式獲取使用者的國際站帳號、密碼或其他身份驗證憑據的訪問權;不得為任何使用者自動登錄到國際站提供代理身份驗證憑據;不得提供“跟蹤功能”。

7.8  ISV不得通過任何方式暗示或使人誤以為阿里巴巴或阿里巴巴關聯公司認可ISV的商品,包括但不限於在商品名稱、說明書、其他任何介紹、頂層網域名左側的URL中使用與阿里巴巴或其關聯公司企業名稱、字型大小、商標、功能變數名稱、其他任何標識相同或相似的資訊(包括任何變體、縮寫或錯誤拼寫),例如“阿里巴巴”、“阿里巴巴國際站”、“阿里”、“Alibaba”、“Ali”、“Taobao”。

7.9  除本協定約定的方式以外,ISV通過交易平台銷售的任何商品,不得自行或通過其他方式向使用者收取費用,不得在應用介面或代碼中內嵌或設置收費介面誘導、欺騙使用者付費。

7.10  ISV應誠信經營,不得引誘、欺騙用戶進行不合理的購買和使用。向用戶收取的費用應符合所有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行業慣例或規範、市場規律。ISV應就其銷售商品行為自行依法納稅且應按照用戶要求開具發票,發票金額應與用戶付款金額相同,不得虛開。ISV應本著客戶第一的原則服務使用者,及時解答使用者疑問並解決用戶投訴。

7.11  ISV如違反本條任一款聲明、承諾或保證的,阿里巴巴有權單方解除本協議;阿里巴巴因此解除協議的,阿里巴巴有權不退還保證金。

7.12  ISV明確理解並同意,如因其違反有關適用法律、法規、本協定規定或外貿服務市場規則,使阿里巴巴或阿里巴巴的關聯公司產生任何損失的(如任何協力廠商的索賠、任何行政管理部門的處罰等),ISV應向阿里巴巴或其關聯公司進行賠償(包括律師費、訴訟費)。

 

第八條 用戶糾紛解決

8.1  ISV應本著誠信經營、客戶第一的原則向使用者提供服務,一旦發生客戶投訴,應及時解決。

8.2  為了維護用戶權益,ISV授權阿里巴巴協助解決用戶投訴或糾紛。阿里巴巴有權根據其單方判斷認定ISV是否為用戶提供了優質、合理的服務,並有權要求ISV向用戶退款或給予賠償。

8.3  在某款商品已經向使用者收取費用的情況下,ISV因任何原因退出外貿服務市場,或停止向使用者提供商品或服務的,應當依照阿里巴巴的要求進行退出結算和開展善後工作。ISV應當本著維護用戶權益的原則,對已購買且在服務期內的使用者提供合理的賠償或補償。如果ISV不能提供合理賠償/補償或未與用戶達成善後處置方案的,則阿里巴巴有權單方決定補償或賠償方案並從保證金中直接扣除,如保證金金額不足以支付賠償/補償金的,則ISV仍應繼續給予賠償/補償。

 

第九條 免責和有限責任

9.1  在阿里巴巴違反本協定約定的情況下,阿里巴巴向ISV承擔的責任總額不應超過阿里巴巴在截止違約之時基於相關商品提供的技術服務獲得的收入總額,且該等技術服務費用收入也僅限於以貨幣方式收取的實際收入而不包括其他利益。

9.2  對因下列原因導致的服務或系統不適用、不便利、故障而造成損失的,阿里巴巴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也無須支付任何性質的賠償: 1)系統停機維護;(2)通訊終端或電信設備出現故障不能進行資料傳輸的;(3)因颱風、地震、海嘯、洪水、停電、戰爭、恐怖襲擊等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系統障礙不能執行業務的; 4)由於駭客攻擊、電信部門技術調整或故障、網站升級、協力廠商問題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務中斷或者延遲。

9.3  ISV獨自承擔開發、運營、維護ISV商品所產生的任何風險和後果,阿里巴巴或alibaba.com沒有責任和義務對於ISV的發佈、銷售或其他任何行為負責。

9.4  外貿服務市場僅作為交易平台,本協定的簽署並不意味著阿里巴巴或alibaba.com成為使用者在外貿服務市場上與ISV所進行交易的參與者。對前述交易,阿里巴巴及alibaba.com不對ISV和用戶行為的合法性、有效性、商品說明的準確性及商品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作任何明示和默示的擔保,也不對任何用戶或ISV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十條 智慧財產權

10.1  國際站或外貿服務市場上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圖片、檔案、資訊、資料、網站架構、網站畫面的安排、網頁設計)的所有權及智慧財產權均歸屬于阿里巴巴或阿里巴巴的關聯公司,未經權利人事先書面同意,ISV不得使用、許可他人使用或披露。

10.2  為履行本協議,阿里巴巴有權在國際站使用ISV或其關聯公司的企業名稱、字型大小、商標、LOGO或其他標識。

10.3  未經阿里巴巴事先書面同意,ISV不得自行或委託他人使用、許可他人使用:阿里巴巴及/或其關聯公司的企業名稱,字型大小,商標,LOGO,與阿里巴巴或其關聯公司的字型大小、商標、功能變數名稱相同或近似的功能變數名稱,任何其他標識;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侵犯阿里巴巴及/或其關聯公司的合法權益。如ISV違反本款約定,則阿里巴巴有權立即單方解除本協議,且ISV應賠償至少不低於10萬元的違約金,如給阿里巴巴及其關聯公司因此產生的所有損失(包括但不限於調查取證費用、訴訟費、公證費及律師費等)高於違約金的,不足部分仍應足額賠償。

 

第十一條 本協議解除

11.1  本協議經雙方協商一致後解除。

11.2  ISV因任何原因被停止使用外貿服務市場服務或被關閉國際站帳戶的,則本協議同時終止。

11.3  如因外貿服務市場發生變化或調整,阿里巴巴有權提前15日書面通知ISV單方解除本協議且無需承擔任何違約責任。

11.4  ISV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阿里巴巴有權單方解除本協議且不退還保證金:

11.4.1  阿里巴巴或alibaba.com發現ISV於國際站註冊時填寫的電子郵箱不真實、不準確、不存在或無法接受郵件,或雖註冊時填寫的是準確、真實的,但後續發生變更後未及時更新的;

11.4.2  違反本協議約定且在阿里巴巴書面通知後15日內仍未糾正的;

11.4.3  進入任何自願性或強制性的破產清盤、接管、清盤或債務重整程式或類似程式的;

11.4.4  被註銷或吊銷的。

 

第十二條 一般性條款

12.1  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提交阿里巴巴住所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12.2  如果任何一方由於在其合理控制範圍之外的事件(包括但不限於戰爭、天災、技術、設備、網路或公用事業故障)致使其不能履行或延遲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義務,則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無須就此承擔責任。

12.3  本協議任何條款被認為是違法的、無執行力的或者失效的,該部分條款應按法律容許的範圍執行,本協議其他的條款將不受影響而仍有全部效力。

12.4  任何一方沒有行使其在本協議下的任何權利,不應被視為該方對該權利的放棄。

12.5  本協定構成雙方之間完整協定,取代之前任何口頭或書面之約定或條件。

 

附件一:《保證金繳納規則》

附件二:《阿里巴巴國際站外貿服務市場規則》

附件三:《人工翻譯平台服務協定》

附件四:《服務商違規處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