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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号:20160520

发布日期:2016年05月20日

提示: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下划线标注的内容)。如果您对本协议的条款有疑问的,请向阿里巴巴进行询问,阿里巴巴将向您解释条款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意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阿里巴巴对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第一条 缔约主体

1.1  本协议由同意并承诺遵守本协议规定使用外贸服务市场的法律实体(下称“ISV”或“您”)、与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共同订立。


第二条 协议生效及修改

2.1  ISV通过网络页面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或实际已使用本协议服务,即表示ISV与阿里巴巴已达成协议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

2.2  本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正文、附件及阿里巴巴已经发布的及不时更新的或将来可能发布的外贸服务市场各类规则,所有规则为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3  阿里巴巴有权不时修改本协议、附件、规则及相关内容,修改后的内容将公布于阿里巴巴国际站,ISV如继续使用服务的,则视为ISV对修改后的内容不持异议并同意遵守。如ISV对修改存有异议,或者ISV不同意修改内容,则ISV应立即停止使用服务,同时向阿里巴巴提交书面终止通知。


第三条 定义

3.1  外贸服务市场:外贸服务市场系国际站(alibaba.com)下的一个交易平台,从事产品或服务销售的服务商可自行将其产品或服务发布于外贸服务市场,如阿里巴巴国际站用户对其产品或服务感兴趣,双方可自行磋商并在外贸服务市场达成在线交易。外贸服务市场由平台运营方提供空间及信息服务,阿里巴巴为该平台提供技术支持。本协议中,外贸服务市场也被简称为“平台”。

3.2  ISV:将其产品或服务发布于外贸服务市场并通过外贸服务市场进行销售的单位或个人,也称“服务商”。

3.3  商品:指ISV发布于外贸服务市场的产品或服务。

3.4  阿里巴巴国际站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指使用外贸服务市场服务或通过外贸服务市场订购商品的单位或个人。

3.5  用户支付的可确认的销售收入:是指在用户预付商品费用的情况下,需根据国际会计准则制定的收入确认规则分期确认收入。


第四条 技术服务

4.1  技术服务提供前提:

4.1.1  ISV应先注册成为国际站注册用户,且应同意遵守国际站服务协议、规则及政策。

4.1.2  ISV承诺已事先阅读、理解、认同并同意遵守外贸服务市场规则,且ISV同意alibaba.com有权单方修改外贸服务市场规则,修改后的规则于国际站公告时生效。

4.1.3  ISV已按照alibaba.com的要求提交进入外贸服务市场的相关信息及资料,且alibaba.com已同意其进入外贸服务市场发布信息及销售商品。

4.1.4  ISV同意只接受“支付宝服务”或其他由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付宝公司”)提供的支付方式作为其通过外贸服务市场达成商品交易的支付工具,ISV应要求用户通过该支付方式向ISV支付购买商品的费用。ISV理解并同意,其应注册成为“支付宝”用户,并通过“支付宝认证”,拥有“支付宝”账户。

4.2  技术服务内容:阿里巴巴利用其网络技术等优势,为ISV在外贸服务市场实现发布其公司或商品信息及为用户向ISV进行商品的在线订购提供技术服务和技术支持。

4.3  ISV如违反本协议或外贸服务市场规则,则阿里巴巴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中止或终止对ISV的技术服务。

4.4  ISV同意接收来自阿里巴巴或国际站发出的任何邮件或信息。


第五条 技术服务费标准及支付

5.1  收费标准:ISV通过外贸服务市场向用户销售商品的,则应根据其销售商品的类目并按照可确认收入的一定比例向阿里巴巴支付技术服务费,具体类目划分以及比例标准以阿里巴巴另行公布的《技术服务费收费标准》为准。阿里巴巴有权对收费标准进行修订并公布于阿里巴巴国际站,ISV如继续使用服务的,则视为ISV对修订后的内容不持异议并同意遵守。

5.2  结算及支付:

5.2.1  双方同意结算必须以实际收到用户付款以及该部分付款可被确认为销售收入为前提条件。

5.2.2  ISV授权阿里巴巴“代收”用户订购商品支付的费用,并同意阿里巴巴自行从用户支付的可确认的收入中扣除技术服务费用后向其支付宝账户支付商品销售收入。

5.2.3  双方同意按自然月进行费用结算及支付,每一个自然月作为一个结算周期,第一次结算的结算周期为ISV商品产生销售收入之日至该月月末。每个自然月的最后一天的24时为该结算周期的结算时点。

5.2.4  双方需要在上一个结算周期结束后的次月初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账,阿里巴巴一般在上一个结算周期结束后【30】天内,完成上一结算周期结算费用的支付。

5.2.5  ISV应当依照销售商品所产生的全部销售收入入账确认营业收入和自行缴纳税费,如用户要求开具发票,则ISV应为用户开具与用户付款金额相同数额的发票。

5.2.6  双方同意ISV通过外贸服务市场销售商品发生的交易记录、交易金额、付款记录、销售总额等数据以外贸服务市场系统记录为准。

5.2.7  如ISV需要阿里巴巴开具技术服务费用发票的,则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阿里巴巴申请。

5.2.8  如ISV未履行完对用户的义务即单方面终止的,阿里巴巴有权(但无义务)代ISV退还扣除技术服务费后未履约部分的销售收入。

5.3  ISV不得将本应在线完成的交易引入线下或不通过支付宝收取费用以逃避阿里巴巴对商品销售收入的统计,ISV如有该等行为,则该线下交易或以其他方式收费的交易也应被认为是来自外贸服务市场的交易,且须按5.1条约定的收费标准的三倍向阿里巴巴支付技术服务费,并同时按照附件一:《保证金规则》进行相应处罚。

5.4  如ISV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或遭遇用户投诉的,阿里巴巴有权暂停支付结算费用直至ISV纠正违约行为和向用户履行合同义务。

5.5  如因ISV违约或ISV的其他原因导致阿里巴巴遭受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阿里巴巴向用户支付赔偿或政府罚款,则阿里巴巴有权从ISV可得结算费用中直接扣除相应的费用,扣除费用不足以抵偿阿里巴巴损失的,ISV还应当另行支付。

5.6  2016年3月31日前作为试运营期,试运营期内阿里巴巴可免收技术服务费,但阿里巴巴保留在试运营期内收取技术服务费的权利。试运营期内ISV仍应按照阿里巴巴要求向阿里巴巴提供商品销售收入详情。


第六条 保证金

6.1  为确保ISV能如约履行本协议及按照外贸服务市场规则向用户提供产品或服务,ISV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阿里巴巴支付一定金额保证金,保证金金额按照ISV在外贸服务市场申请所在类目划分并按照不同的标准收取(如果ISV提供的商品涉及多个类目,则以最高标准为准),阿里巴巴有权根据运营需要对相应类目的保证金额度进行调整,具体参照本协议附件一《保证金规则》(包括不时更新的规则内容)执行。

6.2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保证金如被扣除或所属类目保证金额度提升的,则ISV应在扣除或更新的类目保证金额度公布后的3个工作日内及时补足,将保证金金额持续维持在以上约定的金额。

6.3  ISV未按本协议约定及时支付或补足保证金的,阿里巴巴有权中止提供服务且alibaba.com有权临时禁止ISV使用外贸服务市场;如逾期达7个自然日,则阿里巴巴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且alibaba.com有权关闭ISV的国际站账户,保证金不予退还。

6.4  如ISV出现违反外贸服务市场的信息发布规范、服务规范、诚信经营、违规及处理条款约定等的任一情形的,则阿里巴巴有权依其单方判断并根据附件一《保证金规则》对ISV进行相应处罚;当ISV违反外贸服务市场规则被停止使用外贸服务市场服务或被关闭国际站账户的,而导致本协议终止,则全部保证金将予以没收。

6.5  如因ISV违约或其他原因导致alibaba.com、阿里巴巴或阿里巴巴关联公司遭受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向用户支付赔偿或补偿、政府罚款等,阿里巴巴有权直接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金额作为损失赔偿金,扣除金额不足以抵偿损失的,ISV仍应足额赔偿。

6.6  ISV未经阿里巴巴同意擅自解除本协议或因ISV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阿里巴巴解除本协议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6.7  除《保证金规则》规定的以外,阿里巴巴仍有权就个别ISV设定不同金额的保证金额度要求,此ISV应在接到阿里巴巴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补足保证金差额。如ISV逾期未补足的,阿里巴巴有权按照6.3条追究ISV的违约责任。

6.8  ISV支付的保证金在本协议解除或终止满15个工作日且不存在继续要求冻结保证金的情形时(包括但不限于用户订购的商品的服务期限尚未届满、用户投诉尚未处理完毕等),阿里巴巴将无息退还剩余保证金。


第七条 陈述和保证

7.1  各方陈述、保证及承诺其具有履行本协议的合法的资格、资质及能力。

7.2  ISV承诺遵守国际站的任何协议、规则、政策及使用支付宝服务而产生的相关协议。

7.3  ISV可以通过其国际站账户登录外贸服务市场,ISV应严格保密并妥善保管账户名及密码,并明确同意通过ISV账号及密码进行的任何操作均被视为ISV行为,其法律后果由ISV承担。

7.4  ISV保证其于外贸服务市场发布的任何信息(包括商品)符合下列要求:

7.4.1  信息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且应真实、准确、完整;且不会出现含淫秽、不道德、欺诈、诽谤(含商业诽谤)、虚假、引人误解、恐吓或骚扰内容的信息;信息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或利益。

7.4.2  不应直接或间接的链接任何法律、法规、规章所禁止发布或销售的产品或服务、与国际站有竞争关系的主体/网站或其产品/服务、其他阿里巴巴认为不适合链接的内容。

7.4.3  不得含有任何类型的恶意计算机程序或病毒。

7.4.4  ISV承诺其发布或销售商品的行为符合其经营范围。

7.5  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或企图干扰国际站、外贸服务市场或外贸服务市场其他应用的正常运营及运行。

7.6  ISV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信息;应对用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联系人、联系方式、交易信息等)及国际站数据(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外贸服务市场技术接口、履行本协议及其他渠道获得的任何网站数据)采取保密措施并严格保密,不得擅自使用、披露或许可他人使用。

7.7  不得请求、收集、索取或以其他方式获取用户的国际站账号、密码或其他身份验证凭据的访问权;不得为任何用户自动登录到国际站提供代理身份验证凭据;不得提供“跟踪功能”。

7.8  ISV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暗示或使人误以为阿里巴巴或阿里巴巴关联公司认可ISV的商品,包括但不限于在商品名称、说明书、其他任何介绍、顶级域名左侧的URL中使用与阿里巴巴或其关联公司企业名称、字号、商标、域名、其他任何标识相同或相似的信息(包括任何变体、缩写或错误拼写),例如“阿里巴巴”、“阿里巴巴国际站”、“阿里”、“Alibaba”、“Ali”、“Taobao”。

7.9  除本协议约定的方式以外,ISV通过交易平台销售的任何商品,不得自行或通过其他方式向用户收取费用,不得在应用界面或代码中内嵌或设置收费接口诱导、欺骗用户付费。

7.10  ISV应诚信经营,不得引诱、欺骗用户进行不合理的购买和使用。向用户收取的费用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惯例或规范、市场规律。ISV应就其销售商品行为自行依法纳税且应按照用户要求开具发票,发票金额应与用户付款金额相同,不得虚开。ISV应本着客户第一的原则服务用户,及时解答用户疑问并解决用户投诉。ISV不得利用支付宝公司提供的服务开展洗钱、贿赂、欺诈、陷害等非法行为。

7.11  ISV如违反本条任一款声明、承诺或保证的,阿里巴巴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阿里巴巴因此解除协议的,阿里巴巴有权不退还保证金。

7.12  ISV明确理解并同意,如因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协议规定或外贸服务市场规则,使阿里巴巴或阿里巴巴的关联公司产生任何损失的(如任何第三方的索赔、任何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等),ISV应向阿里巴巴或其关联公司进行赔偿(包括律师费、诉讼费)。


第八条 用户纠纷解决

8.1  ISV应本着诚信经营、客户第一的原则向用户提供服务,一旦发生客户投诉,应及时解决。

8.2  为了维护用户权益,ISV授权阿里巴巴协助解决用户投诉或纠纷。阿里巴巴有权根据其单方判断认定ISV是否为用户提供了优质、合理的服务,并有权要求ISV向用户退款或给予赔偿。

8.3  在某款商品已经向用户收取费用的情况下,ISV因任何原因退出外贸服务市场,或停止向用户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当依照阿里巴巴的要求进行退出结算和开展善后工作。ISV应当本着维护用户权益的原则,对已购买且在服务期内的用户提供合理的赔偿或补偿。如果ISV不能提供合理赔偿/补偿或未与用户达成善后处置方案的,则阿里巴巴有权单方决定补偿或赔偿方案并从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如保证金金额不足以支付赔偿/补偿金的,则ISV仍应继续给予赔偿/补偿。


第九条 免责和有限责任

9.1  在阿里巴巴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情况下,阿里巴巴向ISV承担的责任总额不应超过阿里巴巴在截止违约之时基于相关商品提供的技术服务获得的收入总额,且该等技术服务费用收入也仅限于以货币方式收取的实际收入而不包括其他利益。

9.2  对因下列原因导致的服务或系统不适用、不便利、故障而造成损失的,阿里巴巴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也无须支付任何性质的赔偿: (1)系统停机维护;(2)通讯终端或电信设备出现故障不能进行数据传输的;(3)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系统障碍不能执行业务的; (4)由于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调整或故障、网站升级、第三方问题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者延迟。

9.3  ISV独自承担开发、运营、维护ISV商品所产生的任何风险和后果,阿里巴巴或alibaba.com没有责任和义务对于ISV的发布、销售或其他任何行为负责。

9.4  外贸服务市场仅作为交易平台,本协议的签署并不意味着阿里巴巴或alibaba.com成为用户在外贸服务市场上与ISV所进行交易的参与者。对前述交易,阿里巴巴及alibaba.com不对ISV和用户行为的合法性、有效性及商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作任何明示和默示的担保,也不对任何用户或ISV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条 知识产权

10.1  国际站或外贸服务市场上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图片、档案、资讯、资料、网站架构、网站画面的安排、网页设计)的所有权及知识产权均归属于阿里巴巴或阿里巴巴的关联公司,未经权利人事先书面同意,ISV不得使用、许可他人使用或披露。

10.2  为履行本协议,阿里巴巴有权在国际站使用ISV或其关联公司的企业名称、字号、商标、LOGO或其他标识。

10.3  未经阿里巴巴事先书面同意,ISV不得自行或委托他人使用、许可他人使用:阿里巴巴及/或其关联公司的企业名称,字号,商标,LOGO,与阿里巴巴或其关联公司的字号、商标、域名相同或近似的域名,任何其他标识;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侵犯阿里巴巴及/或其关联公司的合法权益。如ISV违反本款约定,则阿里巴巴有权立即单方解除本协议,且ISV应赔偿至少不低于10万元的违约金,如给阿里巴巴及其关联公司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费用、诉讼费、公证费及律师费等)高于违约金的,不足部分仍应足额赔偿。


第十一条 本协议解除

11.1  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解除。

11.2  ISV因任何原因被停止使用外贸服务市场服务或被关闭国际站账户的,则本协议同时终止。

11.3  如因外贸服务市场发生变化或调整,阿里巴巴有权提前15日书面通知ISV单方解除本协议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1.4  当ISV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阿里巴巴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且不退还保证金:

11.4.1  阿里巴巴或alibaba.com发现ISV于国际站注册时填写的电子邮箱不真实、不准确、不存在或无法接受邮件,或虽注册时填写的是准确、真实的,但后续发生变更后未及时更新的;

11.4.2  违反本协议约定且在阿里巴巴书面通知后15日內仍未纠正的;

11.4.3  进入任何自愿性或强制性的破产清盘、接管、清盘或债务重整程序或类似程序的;

11.4.4  被注销或吊销的。


第十二条 一般性条款

12.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提交阿里巴巴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2.2  如果任何一方由于在其合理控制范围之外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天灾、技术、设备、网络或公用事业故障)致使其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其在本协议項下的任何义务,则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无须就此承担责任。

12.3  本协议任何条款被认为是违法的、无执行力的或者失效的,该部分条款应按法律容许的范围执行,本协议其他的条款将不受影响而仍有全部效力。

12.4  任何一方沒有行使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利,不应被视为该方对该权利的放弃。

12.5  本协议构成双方之间完整协议,取代之前任何口头或书面之约定或条件。


附件一:《保证金规则》

附件二:《阿里巴巴国际站外贸服务市场规则》

附件三:《人工翻译平台服务协议》

附件四:《服务商违规处罚规则》

附件五:《外贸直通车第三方服务协议》

附件六:《在线收费培训服务合作协议》

附件七:《跨境电商人才培训服务合作协议》